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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008 休闲女装 2024-09-08 60浏览 0

近日,来宾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来宾市教育体育局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各学校(含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确保校服安全和品质,充分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根据《教育部 原工商总局 原质检总局 原国家标准委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自治区教育厅 加强和改进我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校服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元素,是学校形象的重要展示,是加强美育、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为了让学生穿上“安全、优质、美观、舒适、宜价”的校服,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管理,完善校服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努力构建规范有序的校服选用程序,促进校服管理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二)加强组织领导。校服选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明确校服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研究和解决校服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着力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品质。学校要切实承担校服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负责校服选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由校长、相关处室、教师、家长和学生代表(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等组成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校服选用、采购、监督等,规范校服管理工作。

二、严格质量标准,确保校服质量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在选购校服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明确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701),配置可警示性标志的还应符合《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要求。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指标要求。

三、坚持自愿原则,严格采购程序

(一)坚持自愿原则。校服选购工作要体现学校自愿开展和学生自愿购买的“两个自愿”原则。学校要将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由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采购年级、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供应企业服务年限等)。同意选购校服的学生家长人数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校才能统一选购。学生不愿意购买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予以同意。

(二)严格规范程序。学校要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 监督等工作。校服选用模式可有以下三种:一是选用按照流程自主确定企业;二是选用按照流程初选出2-3家企业,再组织所有有校服购买意向的家长投票确定企业;三是选用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企业。选用模式的各环节参照《自治区教育厅 加强和改进我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6号)相关要求开展。校服选用模式确定后,要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

(三)加大关爱力度。学校要根据“适用、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校服各学段在校期间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款式一旦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毕业年级不得组织采购校服。鼓励校服供应商按选购校服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对脱贫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困难学生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四)突出地域特色。供应商应提供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展现青少年形象的不同季节的多款式校服,供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小组遴选。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可邀请供应商进行校服展示或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渠道展示校服款式,师生、学生家长参与评议、遴选。鼓励学校根据自身特色组织师生员工自行设计校服款式。

四、规范采购行为,公平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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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规,面向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创新能力强的校服生产企业公开招标采购。

(二)坚持公平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财政部 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等文件要求开展选用采购工作,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限定或变相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由学生家长自费购买的校服,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作为采购单位采购校服并强制购买。

(三)主动接受监督。校服经公开招标或评选结束后,对拟确定的供应企业名称、款式、质量要求、采购价格、服务年限、售后服务要求等事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后,方可签订合同。校服采购合同还应 质量检测报告和调换、修补、退货、增购等售后服务约定;增购校服的价格不得高于合同价。

五、严格验收检测,明标识双送检

(一)执行“明标识”制度。学校要按照《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第178号令)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校服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供应商提供的校服标识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5296.4-2012)标准规定,并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应对校服认真进行履约验收,通过批量发货前随机抽样或日常零星购买抽样的方式,重点查验核实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是否完全一致,查看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标识。

(二)落实“双送检”制度。首检由校服商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配饰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作为投标前置条件;二检由学校随机抽取检测所需数量校服,送到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技术机构(优先送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机构)检验,相关检测费用由供应商在投标方案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家长另外收取。

(三)建立验收台账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验收台账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产品由学校随机抽取不少于2套/件留样封存,作为必要时送检的样本。

六、加强收费管理,收支公开公示

(一)严格收费标准。学校校服收费按照教育部(教基〔2015〕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校服费用应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计入学校收费或截留、挪用。

(二)规范费用支付。完成采购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完成校服费用支付。校服费用由学生家长直接支付给供货企业,已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将校服费用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的,也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后转交供货企业,学校不得违规截留、挪用、挤占校服费用,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

(三)加强收支公示。校服采购完成后,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

七、严格监督检查,实行“两备一查”

(一)落实采购备案。学校在校服选购前后均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确定学校自愿开展和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后,即填报《来宾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向备案表》(附件1)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来宾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服选用采购工作各环节相关资料全部留档备查,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加强校服管理。

(二)防范廉政风险。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校服招投标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及时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警防控措施。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从严查处在校服采购中存在的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加强校服监督管理。市教育体育局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校服质量“双随机”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校服选用采购工作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八、引导规范着装,展现学生风貌

学校要制定校服穿着规范,明确管理要求等,教育和引导学生规范着装。中小学生着装工作应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教育活动相结合,与促成中小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礼仪常规相结合,与启迪中小学生的社会成员意识和培养集体主义精神、组织纪律观念相结合,促使学生规范着装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手段。

附件:1.来宾市中小学校服采购意向备案表

      2.来宾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

                 

来宾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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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见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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