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各行各业都将在这一天展开“3·15秀”
各种喊话:质量保证、诚信经营
但小伙伴们还是要擦亮眼睛呦
对于各种浮夸宣传,要谨慎选择
对于各种质量标准,要眼见为实
俗话说,人在江湖飘,哪有不挨刀
小编今天就给大家看看
2016年太原市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小伙伴们提高警惕!
一、网购问题冰箱得以更换
郭先生投诉称,2015年网购了一台冰箱。2016年年初,该冰箱不断发生各种故障。售后服务人员或是上门检测,或是拉走维修,可始终没有解决问题。他希望更换一台,协商无果,向市消协投诉。经沟通,按原有冰箱折旧后多退少补的原则更换了一台异型号冰箱。
提示
《太原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二、商家为泄露个人信息道歉
王先生通过某旅游网站预订了一家酒店的房间,入住后发现有线电视不能收看,维修后并未处理好,且酒店前台服务人员态度恶劣,便在网上给了差评。酒店在回复信息中泄露了王先生的个人信息。他诉至消协。经沟通,酒店方向王先生当面道歉并删除回复他的个人信息。
提示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商家赔偿
魏女士投诉称,与家人在超市购物结账时,收银员要求把手提袋内的东西拿出来看,为证明清白,她把袋内东西全部倒至收银台。不少顾客围过去,她觉得无地自容,便向超市方讨要“说法”。对此,超市方也没有给出处理意见。经市消协调解,超市方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并补偿现金500元、一箱牛奶、一箱鸡蛋作为精神抚慰。
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四、4S店为错误判断承担责任
一女士在2007年购买的汽车,分别于去年12月7日、9日、11日出现仪表盘上发动机、限速灯突然亮起的现象。4S店表示,灯亮是偶发性的故障,电脑消除了即可。每次都做了处理,却并未解决问题,消费者前前后后花去近5000元,最终诉至消协。经协调,4S店同意免费更换仪表模块或配汽车钥匙。
提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市消协认为,同一故障问题,前三次维修方案均未得到解决,应属于4S店判断错误,故应由4S店承担更换仪表盘电脑模块或者更换钥匙的费用。
五、修理多次仍出现问题,可换新机
去年5月,刘先生在酷派官网花899元买了一部手机,不久便出现打电话闪退等问题,更换主板三次,仍存在问题,9月又换机两次,还有问题。他要求换一部新机未果,遂诉至消协。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更换一部新手机。
提示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提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六、干洗衣服褪色可索赔
王女士投诉称,一件浅蓝色衣服送去干洗后褪色,洗衣店送去厂家修复后还是不能穿着。王女士要求按原价2673元赔偿,干洗店只愿赔付洗衣费的10倍即230元,或者如果消费者有发票的话可赔付发票金额的30%。消费者不同意,可发票已丢失。经市消协与出售衣服的商场联系,对方可以证明这件衣服是两年前的款式。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同意赔付1000元。
提示
《太原市服装洗涤业服务发生质量纠纷赔偿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按普通衣物收费,应根据新旧程度,参照购买时价格进行折价赔偿;折旧按年计算,逐年递增,年折旧率为25%,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所以,鉴于消费者已经购买衣服两年,扣除一半费用;加之没有发票,最终按1000元解决。
七、以假充真,退一赔三
侯女士投诉称,2015年10月27日在太原市某家居店订购一批木制家具,共计4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于2016年1月27日前将货物运送到消费者指定地点,直到2016年8月也没有将全部货物送到,安装好的部分货物还出现了以次充好、做工粗糙、未按约定完工、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经消协调解,商家同意补偿顾客20万元。经营者在两个月之内将所有产品进行更换及完善。
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投诉中,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新住小区无宽带资源,商家退费
吴先生投诉称,去年12月搬迁至新小区,原小区办理的宽带未到期,新小区没有该运营商的宽带资源,他希望该宽带运营商将剩余的费用退还,协商未果遂诉至消协。经调解,经营者表示将剩余费用退还。
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赠品也可享受“三包”服务
阎先生投诉称,去年6月,他在电信五龙口营业厅办理了宽带业务,经营者承诺即赠送海信冰箱一台,7月中旬冰箱送到,没几天即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维修人员上门并未修好,承认有质量问题,就是不给处理。经消协调解,海信为其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冰箱。
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市消协称,不管打折商品还是赠品,都是以消费者“购买”为条件的,商家应保证商品和赠品的质量。
十、租车未履行约定,赔偿损失
韩先生投诉称,去年5月4日,通过114查询到我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的电话,想租一台30座的汽车,供女儿婚礼当天从家去饭店的亲朋好友乘坐,交纳了200元订金。5月7日婚礼当天上午10时左右,司机开车来到了家门口,又于11时左右将车开走。无奈,亲朋好友只好打车前往饭店,共计支付打的费1500元左右。经消协调解,经营者退还200元订金并补偿1500元。
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
图文整理:李思茗
版式编辑:尚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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